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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三审皆胜,某厂仍追不回经销商所欠货款,何故?

上传于 2018-02-12 11:03:43 类目:卡车 作者:伊红

[编者按] 汽车企业和经销商是共同征战市场最亲密的合作伙伴,两者之间是辅车相依、合作共赢的关系,而诚信是双方长期合作的重要基础。日前,隶属于某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某商用车厂与其经销商多年的债务纠纷,在法院三审皆胜的情况下依然无法追回巨额欠款而受到关注。究竟是什么原因呢?编发此文,希望引起有关方面的思考。


经销商长期拖欠1448万元货款,企业“三审”皆胜


据介绍,某商用车厂与哈尔滨天博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下简称:哈天博)存在商用车销售合作关系,即哈天博销售该商用车厂的产品;而黑龙江天博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下简称:黑天博)是哈天博法定代表人李彤在2005年4月投资成立的关联公司。


2008 年 7 月 15 日,哈天博因长期拖欠巨额货款,该商用车厂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简称:北京二中院)提起诉讼,要求哈天博、李彤、黑天博共同支付1448万元的欠款及利息。在诉讼过程中,根据该商用车厂的保全申请,北京二中院于2008 年 8 月 5 日,裁定查封了黑天博名下位于齐齐哈尔市南苑开发区鹤城路南侧齐富公路东6545.6 m2的土地使用权(下简称:涉案土地);同年 11 月 27 日,法院作出民事判决[(2008)二中民初字第124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哈天博、黑天博给付某商用车厂欠款人民币1448 万元,以及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李彤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黑天博向二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9年6月11日,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2009)高民终字第2873号民事裁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终审判决后,黑天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0 年 2 月 10 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2009)民申字第173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黑天博的再审申请。


按照法律程序,在终审判决后,该商用车厂于2009年6月25日向法院申请执行。2010年5月17日,涉案土地及地上建筑物被评估为1266万元(其中地上建筑物905万元);同年12月3日,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确定的评估公司公开拍卖,涉案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以1266 万元拍卖成交,拍卖款随即提存至法院账户。

 

遭遇执行难,源于半路杀出个“程咬金”


相关卷宗显示,在案件执行过程中,黑天博及其他公司以评估价格显失公允、程序违法等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要求解除土地房屋查封,不予执行,但均被法院驳回。


在上述执行异议均被驳回后,该商用车厂本以为可以拿到执行案款了,但是2010 年 7 月 2 日,哈尔滨市南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下简称:第三分公司)以黑天博拖欠第三分公司建筑工程款为由向佳木斯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010年10月4日,佳木斯仲裁委员会作出(2010)佳仲(哈)裁字第002号裁决书,裁决黑天博于2010年11月5日前给付第三分公司819万5500.22元,如逾期给付,第三分公司对涉案查封土地上的房产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黑天博一并给付第三分公司违约金90万元。在裁决后,第三分公司遂于2010年11月30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北京二中院将拍卖款优先支付。


某商用车厂与黑天博之间的纠纷,黑天博与第三分公司的纠纷,因涉及同一块土地和房产,即上述涉案土地及相关建筑物,涉案查封土地上的房产拍卖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属于商用车厂还是第三分公司的问题,双方各执一词,案件陷入僵持状态。这一晃就是10年。

 

某商用车厂讨要说法


据了解,北京二中院作为执行法院,款项到底优先支付给哪一方,最终需要由北京二中院来决定;但如果涉案土地的拍卖款项给了第三分公司,那么,北京二中院只能再去查找黑天博是否有其他财产,并进行查封,然后才能赔付给某商用车厂。


根据,2010年4月16日北京二中院作出的(2010)二中执异字第00573号执行裁定书认定,黑天博于2009年5月10日就将涉案工程所建包括玻璃钢结构展厅、维修车间、员工宿舍、锅炉房等建筑以年租金40万元出租给了齐齐哈尔金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下简称:金都公司,金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立某系黑天博的财务负责人),且金都公司于2009年7月29日在上述地址成功注册成立。在金都公司注册登记时,2009年7月8日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南航街道办事处也出具了证明信,证明涉案土地上的房屋属李钧(系黑天博现法人)所有,此时涉案土地上的房屋已存在。


此外,根据大庆市嘉谊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下简称:嘉谊公司)和黑天博在(2010)二中执异字第00572号案件中自认涉案土地上的房屋被龙沙区人民法院查封的事实、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2日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书以及当日在保全涉案土地上的房屋时所作的调查笔录,均显示涉案土地上的房屋在2009年6月22日龙沙区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就已经存在,且涉案工程于2009年4月就已经竣工并交付使用。


而佳木斯仲裁委裁决认定的竣工时间是2010-04-28,据此认定第三分公司享有优先受偿权。


同一片土地和同一座建筑物竣工时间居然先后矛盾!那么要么是北京二中院对实际竣工时间认定错误,要么就是佳木斯仲裁委对实际竣工时间认定错误。


由于上述生效法律文件,对最关键的竣工时间认定互相矛盾,导致某商用车厂至今无法获得执行案款。


 商用车厂向记者表示: “这样我们肯定也不同意,如果按照仲裁把款项支付给第三分公司,即便以后审查出是仲裁认定有误,那这部分款项也很难再收回。”该商用车厂还表示,“我们希望按照北京二中院的判决,把款项还给我们。”


据最新消息,该商用车厂已向北京二中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北京二中院对佳木斯仲裁委作出的(2010)佳仲(哈)裁字第002号裁决书进行审查,不予协助执行该仲裁裁决。北京二中院已受理,目前正在审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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